Shanke ShankePhoto Booth

服務條款Terms of Service

使用本商號之機台服務、瀏覽本網站,或與本商號成立合作關係者,均適用本條款。These terms apply to use of our booths, to this website, and to partner placements.

最後修訂:民國 115 年 7 月 26 日Last revised: 26 July 2026 | 訂立人:多哥科技工作室(統一編號 00688840)Issued by Dogo Tech Studio (Tax ID 00688840)

English summary. The Chinese text below is the operative version. We supply the booth, photo paper, maintenance and support; partner venues supply network, a table and power. Booth software, frames and branding remain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ability is allocated separately for consumers and for partner venues, and nothing in these terms limits liability where Taiwanese law forbids it. Governing law i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These terms govern consumers in Taiwan, so the legally binding wording is kept in Traditional Chinese. Written questions in English may be sent to [email protected].

第一條 訂立人Art. 1 Issuer

品牌BrandShanke 拍貼機(Shanke Photo Booth)
營運主體Operator多哥科技工作室獨資商號sole proprietorship
統一編號Tax ID00688840
登記機關Registry臺北市商業處,核准設立日期 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registered 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營業所地址Address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00 號 5 樓
客服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客服電話Phone0958-663-504
受理時間Intake電子郵件與 LINE 全年受理,2 個工作日內回覆Email and LINE accepted year-round; reply within 2 business days
官方網站Websitehttps://shankephoto.com/
所屬單位Parentdo-go-tech.com

本商號係依商業登記法向 臺北市商業處 登記之獨資商號(核准設立日期 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不具獨立法人格。

本網站之性質 本網站為靜態頁面,不提供線上結帳、不建立會員帳號,亦不於伺服器端留存訪客於表單所填內容;表單係以訪客自身之郵件軟體寄出。

第二條 服務內容Art. 2 Scope of service

  1. 對消費者:於合作場域提供自助拍貼機台,現場拍攝、套用相框與風格處理並即時列印。單張新臺幣 150 元起(含稅),詳見定價與消費者權益揭露
  2. 對合作店家:提供機台駐店與短期活動租用。本商號負責機台、底片與耗材之供應與補貨、遠端排查、故障維修、異常處理及客服店家提供可連線之網路、桌面設置位置、電力,並協助更換底片及基本照看
  3. 服務範圍:服務範圍為全台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宜蘭起)。澎湖、金門、小琉球等外島得個案洽談。
  4. 非保證事項:本商號不保證服務永續不中斷、不保證機台於任一時點均可使用,亦不保證特定風格、相框或功能永久提供。功能之新增、調整或停止,本商號得於合理範圍內為之。

第三條 消費者之義務Art. 3 Consumer obligations

消費者不得為定價與消費者權益揭露第八條所列行為。違反者,本商號及合作店家得拒絕或停止提供服務;致本商號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自負其責。

第四條 合作店家之義務Art. 4 Partner obligations

合作店家除書面合作條件所定者外,並負下列義務:

  1. 設置環境:提供可連線之網路、穩定電力及合理之桌面設置位置。戶外或活動場域應確認遮雨、電力、網路及動線安全。
  2. 協助更換底片:底片及耗材由本商號供應並補貨,店家應於底片用盡或本商號通知時,依本商號提供之方式協助更換,並於無法自行處理時通報。因未依指示更換或以不當方式操作致機台或耗材損壞者,依第二款辦理。
  3. 保管義務:機台所有權屬本商號,店家為保管人。因店家或其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機台毀損、滅失或遭竊者,應負賠償責任;正常使用所生之損耗不在此限
  4. 不得處分:不得擅自移置至合作條件約定以外之地點,不得轉租、轉借、出質或為其他處分。
  5. 禁止逆向工程:不得拆解、改裝、重製、逆向工程或模仿機台之硬體、軟體、操作介面、相框及風格設計。
  6. 照片用途:照片得販售、贈送、用於活動、公關宣傳或品牌曝光;不得用於違法業務、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或未經授權之宣傳。單張零售價高於本商號建議上限者,應事先確認。
  7. 通報義務:發現機台異常應於合理時間內依約定管道通報。
  8. 第三人請求之補償:因店家違反本條義務或其自身營業行為致第三人向本商號請求或本商號受有損害者,店家應補償本商號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及所受損害。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Art. 5 Intellectual property

  1. 「Shanke」及本服務之商標、標誌、機台外觀、軟體、操作介面、相框與風格設計,其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商號或其授權人所有。
  2. 非經本商號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出租或為其他侵害行為。
  3. 本網站之文字、版面設計與圖像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4. 消費者所拍攝照片中之肖像權歸屬被拍攝者本人;本商號非經其個別、明確同意,不將該照片用於行銷或公開展示。
  5. 侵害前開權利者,本商號得請求排除侵害並就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第六條 費用、發票與付款Art. 6 Fees and invoicing

  1. 消費者端:單張新臺幣 150 元起(含營業稅),以機台畫面顯示及現場公告為準,於現場支付。
  2. 合作店家端:採接洽評估制,依店型、位置、人流與合作型態議定,並載於書面合作條件。
  3. 發票:本商號開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載具歸戶、捐贈與統一編號之選擇依定價與消費者權益揭露第五條。
  4. 退費:依退款與取消政策辦理。

第七條 責任範圍Art. 7 Liability

  1. 對消費者:本商號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依法負責。其餘情形,賠償範圍以消費者就該次交易實際支付之價金為限,且不及於間接損失、營業損失或所失利益。
  2. 對合作店家:本商號之賠償總額以該店家請求發生前 3 個月內實際支付本商號之費用為限;本商號不就店家之營業損失、預期利益、商譽損害或第三人請求負責。
  3. 強制規定優先:前二項之限制,於法律強制規定不得預先限制或免除之範圍內不適用。本條款無意也不生排除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企業經營者責任之效果;如有部分條項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而無效,不影響其餘條項之效力。
  4. 不擴張之聲明:本商號為獨資商號,前開限制係為使雙方責任範圍明確可預見,並非規避法定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第八條 服務中斷與不可抗力Art. 8 Interruption and force majeure

下列情形致服務暫時中斷者,本商號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恢復,於法律允許範圍內不負因此所生間接或衍生損害之責任:

  1. 電力中斷、網路中斷或電信服務異常。
  2. 機台故障、耗材短缺或維修保養。
  3. 合作店家營業時間調整、歇業或場地限制。
  4. 天災、地震、颱風、水災、火災、傳染病、罷工、戰爭、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因前項情形致消費者已付款而未取得給付者,仍得依退款與取消政策請求退費或重印。

第九條 個人資料Art. 9 Personal data

本商號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類別、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均載於隱私權政策,該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十條 契約之終止Art. 10 Termination

  1. 合作店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商號得終止合作並取回機台:違反第四條義務且經通知未於合理期間改善;未依約支付費用;將機台用於違法業務;擅自處分或拆解機台。
  2. 終止後之押金退還與費用結算,依書面合作條件辦理。
  3. 本商號基於營運調整而終止合作者,應給予店家合理之通知期間。

第十一條 條款之修訂Art. 11 Amendments

  1. 本商號得因法令變動、服務調整或營運需要修訂本條款,並公告於本網站及更新修訂日期。
  2. 對合作店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以合理方式提前告知。
  3. 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4. 制度升級時,既有合作以同等或更有利之條件銜接。

第十二條 可分性與其他Art. 12 Severability

  1. 本條款任一條項經認定為無效或不得執行者,不影響其餘條項之效力。
  2. 本商號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所定權利者,不構成拋棄。
  3. 本條款與書面合作條件牴觸者,就合作關係部分依該書面合作條件。

第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Art. 13 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

  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服務所生爭議,雙方應先本誠信原則協商;協商未果者,消費者得依退款與取消政策第九條之管道申訴。
  3. 提起訴訟者,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強制規定,不受影響

本條款為服務資訊揭露,非個案法律意見。

聯絡與行使權利Contact and exercising rights 關於本條款之疑義、個人資料權利行使或消費爭議,請寄 [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Shanke 拍貼機事宜」,或電 0958-663-504。For questions on these terms, data-rights requests or disputes, email [email protected] with the subject Shanke 拍貼機事宜, or call 0958-663-504.